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林書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施嘉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反訴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381,8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6,285元,共計82,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