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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張秀玲
被 告 柏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德茂
訴訟代理人 杜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