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1號
原 告 劉秀治
法定代理人 楊婷茹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被 告 楊正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邱潔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各項目之必要性及是否重複請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7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