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林秀麗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