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林柏彰
林錦宏(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林秀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林秀真(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慈璘(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子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謝國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黃宣喻律師
簡大鈞律師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蔡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