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