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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