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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