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蘇森政
被 告 簡秀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顏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