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紀玉真
盧進享
紀麗珍
莊楊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