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顗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瑞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邱惠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