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葉立琦律師
劉芷安律師
被 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