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葉立琦律師
劉芷安律師
被 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