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林昰辰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林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