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昰辰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4,000元(即一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