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耀籐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其聖
相 對 人 富瑜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7號假處分裁定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