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鎮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 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060元,故應補繳裁判費1,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