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排汗王排汗衫專賣店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