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汯叡即樂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