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蔡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福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薪薪資新臺幣(下同)24,000元、紅利獎金60,000元,合計8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加薪薪資24,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然請求紅利獎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高於前開金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