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李漢仁
被 告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