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黛安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香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3,131元及核發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