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㈡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㈢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