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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代  理  人  鄭啓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暐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暐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暐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現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