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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代  理  人  鄭啓豪 
債  務  人  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甫 

債  務  人  林暐弘 


一、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暐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