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代 理 人 鄭啓豪
債 務 人 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甫
債 務 人 林暐弘
一、債務人體育人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暐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