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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瑞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羅瑞生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