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卓維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建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