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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卓維宏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153元
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