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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達盈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易竑環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沅竑環保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清  算  人  陳美麟  





      
一、㈠債務人達盈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㈡債務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沅竑環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