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劉芮晴
劉詩妘
劉震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聲明請求之金額,與所提出之附表金額,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各請求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