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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劉芮晴  
            劉詩妘  
            劉震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人劉芮晴請求金額為何,及總繳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權人劉芮晴請求金額為100,000元,惟提出之契約明細列表,繳款期數為3期,總繳金額為150,000元,此列表亦與所提出之契約記載年繳25,000元、契約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依該契約年繳為25,000元,非年繳50,000元,兩者亦不一致)。
二、請具狀陳報債權人劉詩妘請求金額為何,及總繳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債權人劉詩妘請求金額為50,000元,惟提出之契約明細列表,繳款期數為3期,總繳金額為150,000元,此列表亦與所提出之契約記載年繳25,000元、契約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5日止,依該契約年繳為25,000元,非年繳50,000元,且此契約計算自110年總繳費至今為3期,年繳25,000元×3期=75,000元,與請求標的50,000元或契約明細列表總繳金額150,000元,均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及總繳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