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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高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藝華於民國112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1,281元(含本金18,389元、利息2,892元)及其中18,389元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89元
高藝華
民國113年07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89元
高藝華
民國113年07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