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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陳志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