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胡菁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47,681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9.18﹪

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
2,219元按0.91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3年7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2日止
4,455元按0.918%計算
11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
6,708元按0.918%計算
113年9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
0.918%
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2日止
1.83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