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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昭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為加速條款之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催告送達之情形。
二、債務人莊昭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