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