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勝安即風荷堂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風荷堂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直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蔡勝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