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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黎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1
2,901,439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503%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165,866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503%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6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3
207,023元
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2.503%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4
33,015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止
3.803%

自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28%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自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