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黎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 | | |
| | | | |
| | | |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
| | | |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自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