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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蘇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4,212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8,785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