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維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金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