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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純秀 
債  務  人  洪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