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呂錫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利率
1
18,293元
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18,758元
9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