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9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玉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逾期金新臺幣(下同)600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4,290元,及其中23,690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