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薛進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