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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林昭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