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