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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良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1日止累計33,901元正未給付,其中32,185元為消費款;51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185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