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6,872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31%
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2
143,008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41%
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7,626元
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8.41%
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86,146元
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01%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