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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天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對債務人林添順請求金額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借款人為林莊惠英,非本件債務人,另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持卡人為林莊惠英。。
二、債務人林天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