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
債  權  人  海立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璞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元?抑是33,600元。(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30,600元,惟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及出貨單金額為33,600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