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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張凱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0,298元
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9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03,301元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5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