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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